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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注册相对禁止条件

浅谈商标注册相对禁止条件

时间:2022-06-15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在商业社会中,商标的主要性越来越大,商标就是由于要辨认商品的起源才得以发生,所以有此功效者方可成为商标,无此功效者不能称做商标。

浅谈商标注册相对禁止条件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够获准注册,只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能力够获准注册,条件如下:

1、申请注册商标的组成。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差别开的可视性标记,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需具有明显性,便于辨认。

商标法第9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有明显特点,便于辨认,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力相冲突。法条中所说的明显特点是指商标应具有显著的特点,使花费者容易识别、辨认,易于与其他商品差别开。

很多东西都可注册成为商标,可是有些情形是属于注册商标的相对制止条件。那么注册商标相对制止的情况有什么呢?

商标注册的相对制止条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伤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上对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不符合相对条件的,原则上采用依要求审查原则,即除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外,对于其他相对条件,商标局不得依职权审查。

注册商标相对制止条件包含以下情形: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应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差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点。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 标应用也可能伤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好处,有悖于公正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记本身并不具有差别不同经营者的功效,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 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应用使花费者足以将其标记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差别,则应该以为其已取得了明显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仅仅直接表现商品的质量、重要原料、功效、用处、重量、数目及其他特色的

制止直接以表现商品特点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制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制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现商品的 质量,重要原料、功效、用处、重量、数目及其他特色的标记,而“间接”表现或暗示商品某些特点的标记,则不在制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现或暗示商品某些特点 的标记往往可能是具有明显特点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色的标记,经过应用同样可以取得明显特点,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光、大规模的应用,已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特点和可辨认性。相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正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 重艰苦。但依照修正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少明显特点的

商标应具有明显特点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少明显特点的标记,不具有辨认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树立起接洽,取得明显特点,便于辨认的,可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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