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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分类时,一定要注意跨类交叉检索

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分类时,一定要注意跨类交叉检索

时间:2022-07-15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查询是依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但是有时候,仅仅只是做好单类别查询是不够的,还须要做好跨类别交叉检索。

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分类时,一定要注意跨类交叉检索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效、应用办法和用处、出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必定要做好针看待选商品或服务小项的跨相似群、跨类、跨部分交叉检索。

尽管区分表显示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下设有多个相似群,相似群之下再设具体的小项或者各部分(之下再细分小项),似乎各不相关。实际上,完整不是如此。由于区分表仅仅是从物理属性、花费渠道、生产方法等角度,对各类商品或服务依照其特点进行分类,所以难免会有交叉重合。

以第1类的0102相似群为例:

0102相似群,下分20个部分,并加注:“本相似群各部分之间商品不相似;每部分内的商品依据功效、用处肯定相似商品”。

0102相似群第四部分的注4:“硫化剂与0104第十一部分、0108第二部分相似”。

0102相似群第六部分注2:“非药用酒石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0104第十九部分非医用酒石乳剂交叉检索”。

再以我们日常着装、鞋履所属的第25类为例:

2501相似群注4:“跨相似群掩护商品:服装(2501、2502、2503、2504、2505)”。

2504相似群注1:“防水服与第酒类0919防水衣相似”。

2512相似群注:“腰带,皮带(服饰用)与第26类2603皮带扣相似”

由于商标局官网查询算法未斟酌这个问题(近似检索的功效是基于单个类别的),而交叉重合确切又存在,所以如果不加以注意,就有可能漏检。比拟典范的,除了以上,还有比如第11类1101相似群与第12类1211相似群、第10类1211相似群与第10类1205、1206、1207、1209、1210相似群。

在商标查询中,如果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叉产品,则必需进行交叉查询;如果没有交叉产品,而依照《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产生查询成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对于在同一群组中,以生产、出售渠道和功效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相干产品。

在涌现了在先权力信息时,须要对在先权力核定应用的商品与被代理人的商品进行比较,看两种商品在生产、出售渠道和功效是否相似。如果两种商品为非相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将该产品的解释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做出准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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