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回答:问题:现时,筹划在公众处所进行筹款运动的机构须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或牌照。作慈善用处的筹款运动申请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审批,而作其他用处的筹款运动申请则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审批。进行筹款运动的机构在运动完结后,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帐目或报告。然而,在网上进行的筹款运动没有受到雷同的规管。有市民关注到,不法之徒可能透过该等运动清洗来历不明的款项,以资助迫害国度安全等违法运动。就此,可否告诉本会:(一)有否斟酌追随现时规管在公众处所进行筹款运动的做法,规定筹划在网上进行筹款运动的机构须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或牌照;如有斟酌,决议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二)网上筹款运动所得净收益是否属应评税收入或利润;会否规定筹划在网上进行筹款运动的机构在运动完结后,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帐目或报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三)有何办法增强规管在网上进行的筹款运动,以增长市民在该等运动中作出捐款的信念,以及防止所得资金被用于资助违法运动?回答::就麦美娟议员的质询,我们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务局及保安局后,现综合回复如下:就口头质询的第(一)及(三)部分,正如我在今年六月十七日的会议上就麦美娟议员问及有关「规管网上众筹运动」时回应,网上进行的筹款运动,或网上众筹,一般是指透过网上平台,接受个人或机构的小额款项,为某一项目、业务、或其他目标提供资金或贷款。按网上筹款运动的不同目标及性质,例如若有关网上筹款运动涉及向公众作出购置证券要约及贷款等与金融服务相干的运动,可受到相干法例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等的规管,当中或包含申领证监会牌照或放债人牌照。视乎网上筹款运动的目标,这些实用于在香港进行众筹运动的相干法例,亦可能规范在海外网上平台筹集资金供在香港使用的众筹运动。现时社会福利署署长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可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的规定,分离就为慈善用处及任何其
完
2021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光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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