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通告|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税务局通告|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1.物业税-业主的税务责任

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含顶手费)计算,向业主征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恰当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需在评税基期终结后4个月内(如在2019╱20课税年度,即为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IR6129),业主可在本局网页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公用表格: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25986001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注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有关纪录。业主应在恰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税表实用实用业权业权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物业税报税表(BIR57)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物业税报税表(BIR58)法团及集团拥有的物业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需:

保留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7年。

如地址有更改,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如物业的业权有变革,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处有变革,或因任何其他情形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历,该有限公司必需于事后30天内将该项转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按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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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税务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或致电1878088查询。

税务局局长黄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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