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中国香港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内地与中国香港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时间:2021-06-29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根据香港税务局於三月四日作出的安排,内地与香港之间已就国家报告的自动交换作出安排。外汇安排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即最后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在该安排生效后,即不再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机构在香港作出上述财政年度的本地报告。
(1)集团最终控股公司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
(2)集团最终控股公司已在中国内地完成了2018财年国别报告的申报;
(3)香港实体已经按照规定在香港税局网站完成了2018财年国别报告告知申报,且收到需在规定时间内在香港完成国别报告次级申报的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适用的香港机构因交易所安排而毋须履行其本地申报义务,则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透过香港税务局的国家报告网站,通知香港税务局。

香港国家报告对本地报告的影响
外汇安排的缔结意味着上述适用的香港实体将不再适用香港国家报告的本地报告条件,从而不必履行香港国家报告的地方申报义务。
不过,外汇安排并不影响在税务管辖范围内,除内地和香港以外,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在本港的申报义务。
如果其香港实体对香港国家报告负有当地报告义务,且专家组在香港的第一份国家报告适用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则宣布第一年香港国家报告的截止日期仍然是2020年3月31日。
对于最终母公司是香港税务居民的香港实体,其香港国家报告的申报截止日期仍在12个月内。

在香港提交国家报告通知的义务会否受到影响?
外汇安排亦不影响香港实体履行提交香港国家报告通知的义务。
对于任何香港实体,如果其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有国别报告义务,该集团的香港实体应在本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香港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通知。对于截至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的企业,其香港实体必须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提交2019财政年度的国家报告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适用的香港机构因交易所安排而毋须履行其本地申报义务,则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透过香港税务局的国家报告网站,通知香港税务局。

内地与中国香港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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