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

关于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

时间:2021-09-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对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宣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正:

关于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九条第(二)项修正为:“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时,相干基本数据、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包含企业税务登记文件、香港银行卡开户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和持股比例、公司治理、组织构造、人员状态、生产经营数据、装备技术数据、研发、管理系统文件、经营筹划和总结报告、发展筹划、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授信等。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和担保人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不诚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国度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体系、国度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行动信息公告栏、更高人民法院不诚信执法信息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信誉信息体系等重要信誉信息平台的相干记载。

第二十八条修正为:“证券评级机构进行首次信誉评级时,自现场尽职调查完成之日起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止,单个公司实体的信誉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团体公司实体的信誉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持续评级时,从尽职调查停止到评级报告初稿完成,单个公司实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信誉评级一般不少于6个工作日,团体公司实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信誉评级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续评级是指同一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的二次或多次信誉评级,评级工作的开端日期应在前次评级报告(包含跟踪评级报告)的有效期内。对于持续评级,如果距对评级对象的最后一次尽职调查停止超过一年,证券评级机构应进入现场进行尽职调查。

证券评级机构定期跟踪评级对象时,单个法人实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信誉评级一般应自评级工作之日起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团体法人实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信誉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公开发行证券评级报告初稿的完成时光由证券评级机构和客户在评级业务委托书中自行肯定。"

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应依据本决议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

附件:证券市场信誉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6月24日

证券市场信誉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信誉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运动,进步证券评级业务程度,依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动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干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信誉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该取得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规矩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的信誉评级服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本规矩实用于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的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宣布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措施》、《执业准则》及本规矩,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该制订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掌握制度,增强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掌握,有效晋升证券评级业务程度。

评级从业人员应该符合监管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才能,勤勉尽责,不得违背国度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干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

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该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宣布、档案资料收拾和收集等工作。

评级项目组应准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辨认基本数据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评级报告的质量和档案数据的完全性负责。

第七条证券评级机构首次评级时,应在与委托方签订评级业务委托书并全额收取首次评级费用后,进入网站进行尽职调查。

证券评级机构在跟踪评级时,应该依据评级业务的委托书和跟踪评级业务的须要,决议是否进入网站以及何时进入网站。

第八条评级项目组应该在评级操作前,为评级对象制订评级现场工作筹划(以下简称“工作筹划”)。

工作筹划应至少包含项目团队的组成和接洽信息、要收集的数据列表和当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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