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货品的地点

制作业的利润起源地是制作货品的地点.售卖于香港制作的货品所发生的利润,全体须在港课税.倘若货品的制作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作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香港发生的利润.制成品在何处销售,则属无关主要.
就制作货品与中国大陆的单位作出加工或装配支配
香港公司与中国大陆的单位订立加工或装配支配,是很常见的.在这类支配下,香港制作商一般会供给原料、技巧知识、管理、生产技巧、设计、技巧劳工、培训、监视等,而内地单位则供给货品加工、制作或装配所需的厂房、土地和劳工.
严厉来说,有关的内地单位是与香港制作商离开的一个独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制作商从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不应存在须分摊盘算的问题.不过,税务局会采用一个务实的做法,准许售卖有关货品所得的利润按50:50的比例分摊盘算,只把利润的50%评定为源自香港.这做法顾及了香港制作商在内地制作货品的进程中所担负的角色.
制作工作由中国大陆的独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制作商将制作工作判给内地的独立分包商承包,并依据双方并无关联的基本付款,而香港制作商在制作工作上亦极少参与,则在内地进行的制作工作不视作由香港制作商所进行.因此,该制作单位的利润不须在港课税.不过,香港制作商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全体须在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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