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商检(Inspection)条款的规定
商检条款通惯例定商检权、商检机构、商检期限、商检标准和办法等内容。 (一)商检条款的主要内...
商检条款通惯例定商检权、商检机构、商检期限、商检标准和办法等内容。
(一)商检条款的主要内容
1.商检机构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类:
(1)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在我国就是海关检验部门。
(2)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3)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应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4)第三方检验机构,如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2.商检期限的规定
通惯例定,买方必需于货物到达目标港后若于天内进行检验,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力等。
(二)商检条款常见的规定办法
(1)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这种办法对卖方有利。
(2)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这种办法对买方有利。
(3)以装运港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根据,但货到目标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这种办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对比公平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对比广泛。
(三)签署进口合同的商检条款应该留意的问题
(1)必需明白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和出具的证书。
(2)必需使商品检验条款与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相互衔接,以防由于某一条款订得过于刻薄或过于烦琐以致事后无法出具商检证书,或因所出证书不符而难以议付。
(3)必需明白复验期限和复验地点。在买方有复验权的情形下,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的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内,由卖方赞成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能力作为有效的索赔根据。至于复验期的长短,应视商品特征和港口情形加以明确。通常,我国在进口合同中,一般都是以目标港作为买方的复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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