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签署进口合同的数量条款应该留意的问题
1.要明白度量衡制度、计量单位和计量办法 要留意因各国应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分...
1.要明白度量衡制度、计量单位和计量办法
要留意因各国应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分别。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增长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为了适应某些境外市场的习惯,有时也会采用对方习习用的计量单位。所以,必需掌握几种常用度量衡制度中一些较常用的计量单位及其换算办法。
2.需留意同一计量单位在不同国家所代表的数量
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也各不相同。例如“吨”就有长吨(2240磅)、短吨(2000磅)、公吨(1公吨=1000千克,约2205磅)之分;“尺”也有公尺(1米)、英尺(0.305米)、市尺(0.333米)之分等。
因此,在签署合同时,除了规定恰当的计量单位,还需明白规定应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3.留意要有一定的灵巧性,合理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如溢短装条款,一般规定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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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应熟习《跟单信誉证统一通例(2007年修订本)》(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600)有关数量的规定:
第三十条信誉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誉证金额或信誉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誉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法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誉证金额。
c.如果信誉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体发运;或如果信誉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下降;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实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誉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应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实用。
4.需留意重量单位是净重还是毛重
由于各国习惯不同,必需弄清重量是以净重盘算还是以毛重盘算;是以卖方装船时的重量盘算,还是以买方收货时的重量盘算。
有些商品在装运途中难免失重,若按装船时的重量盘算,则进口商的风险大;若按收货时的重量盘算,则卖方又可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损失(因为依照有关法律,卖方交货的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索赔)。因而往往采用折中的方法,如规定卸货时缺重数量不超过若干百分比,超过部分由卖方负责。另外,以净重盘算时,其皮重是按商定皮重、实际皮重,还是按抽估计皮重,最好能在合同中有明白的规定,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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