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下的实用规模
主要规定如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主要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对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商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消费者购买,从订购人属性上确定商品属于消费者有别于贸易企业主体。
2. 用于消费者个人使用消费,从用途上确定商品属于零售终端消费商品,有别于企业商业增值用途。
3.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浏览商品、下达订单、支付价款、物流派送等主要流程,有别于境内的实体店或电商平台。
4. 跨境交易,价款从境内流转出境外,商品从境外流转进境内,办结进口通关手续,有别于境内交易或境外交易。
此外,商品应在清单范围内。具体来说,商品前8位商品编号应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8位税号”栏目里;通关模式应符合“备注”栏对通关模式的限制要求;商品不能属于“备注”栏排除条件限定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确保税收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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