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私募股权管理人设立新规出台
湖南私募股权管理人设立新规: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必须包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
湖南私募股权管理人设立新规: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必须包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字样。

2. 经营范围应明确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湖南基金小镇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条件:
1. 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诺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2. 私募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实缴比例不低于25%,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3. 私募基金管理人中至少有2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负责投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
4. 6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18个月内完成登记。
5. 商事登记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存在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其他业务。
6.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出资人、管理人员应诚信守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
私募股权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 名称中必须包含“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
2. 经营范围为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湖南基金小镇私募产品设立条件: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2. 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驻后12个月内原则上须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户、托管户原则上需开设在长沙市。
5.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应诚信守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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