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通知:纳税人和雇主须注意税务责任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遵守《税务条例》第51(2)、(6)、(7)及(8)条的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遵守《税务条例》第51(2)、(6)、(7)及(8)条的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第51(2)条: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51(6)条:在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相关收入来源为应课税项目,或不再拥有任何个人入息课税收入来源时,须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1(7)条: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的人士,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然而,对于经常需要离开香港的人士,此规定不适用。
(四)第51(8)条:更改地址后,需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遵守《税务条例》第52(4)、(5)、(6)及(7)条的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第52(4)条:在雇用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后3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有关雇员的资料。
(二)第52(5)条:在停止雇用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52(6)条:在雇员即将离开香港超过1个月前,需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然而,对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此规定不适用。
香港实施“通知申报”制度,这需要纳税人高度自律地遵守税务条例,方可维持其有效运作。无论是香港雇主公司,还是在港工作的雇员,建议您提前了解自身的税务责任,并履行好相关义务。如果您需要税务意见咨询、代理报税等服务,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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