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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下提单上的shipper栏位可否显示两个公司

提单上是否可以显示两个公司作为Shipper? 在国际贸易和运输领域,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项至关...

FOB术语下提单上的shipper栏位可否显示两个公司

港勤集团港勤集团 2025年03月25日

提单上是否可以显示两个公司作为Shipper?

在国际贸易和运输领域,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记录了货物的详细信息,还明确了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以及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提单上的“Shipper”一栏通常只填写一个公司的名称和相关信息。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单上是否可以显示两个公司作为“Shipper”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FOB术语下提单上的shipper栏位可否显示两个公司

提单的基本结构与功能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凭证,同时也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其核心要素包括:

- 托运人(Shipper):即货物的提供方或委托发货的一方。

- 收货人(Consignee):即最终接收货物的一方。

- 通知方(Notify Party):用于接收货物到达的通知。

- 货物描述:包括数量、重量、包装类型等。

- 装运港与目的港:明确货物起始地与目的地。

在标准情况下,“Shipper”一栏仅包含单一主体的信息。这是因为提单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简化流程,并确保交易各方的责任清晰可追溯。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复杂性的增加,一些特殊情况可能需要突破传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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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提单上通常只显示一个Shipper?

1. 责任划分的必要性

提单的核心作用之一是明确责任归属。当货物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争议时,提单上的信息可以直接指向责任主体。如果提单上同时列有两个或多个“Shipper”,可能会导致责任界定模糊,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2. 法律与行业惯例

根据国际商会(ICC)制定的相关规则(如《Incoterms》),提单的设计遵循一定的标准化格式。这些规则要求“Shipper”必须是一个独立且明确的主体,以便于后续的合同执行和理赔处理。

3. 银行与保险机构的需求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通常会审核提单以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细节。若提单上出现多个“Shipper”,银行可能难以判断哪一方是真正的权利人,进而影响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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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双Shipper需求

尽管上述理由使得提单上一般不接受多个“Shipper”,但在实际业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可能需要在提单上显示两个公司作为“Shipper”。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

1. 联合销售模式

在某些情况下,两家或多家公司可能共同参与货物的销售或出口活动。例如,一家公司负责采购货物,另一家公司负责市场营销。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希望在提单上体现自己的身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 将其中一家公司列为正式的“Shipper”,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另一家公司的参与情况。

- 使用“Joint Shipper”(联合托运人)的形式,但这种做法并不被所有承运人接受。

2. 代理关系

如果一家公司(A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B公司)代为办理出口手续,则提单上的“Shipper”应为实际负责发货的B公司。然而,A公司可能希望在提单上保留其名称,以便维护品牌形象或满足客户要求。此时,可以考虑通过补充协议或附录的形式说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

3. 供应链管理

在复杂的供应链体系中,货物可能经过多次流转才最终出口。例如,制造商将产品交给分销商,再由分销商委托货运代理安排运输。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可能会涉及多个相关方。为了简化操作,通常只选择其中一个关键节点作为“Shipper”。

4. 特殊合同安排

在某些特殊合同安排下,买方和卖方可能希望共同出现在提单上。例如,买方可能希望通过提单表明其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而卖方则希望通过提单保持出口商的身份。这种情况下,双方需提前与承运人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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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实现双Shipper?

要实现提单上显示两个公司作为“Shipper”,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与承运人沟通

承运人是提单制作的核心主体,其政策决定是否允许双Shipper的存在。在提单制作之前,必须与承运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具体要求。

2. 签署补充协议

若承运人同意双Shipper,双方需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明确两个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份协议将成为提单的重要参考依据。

3. 采用适当表述

即使承运人允许双Shipper,也必须注意表述方式。例如,可以使用“Joint Shipper”、“Co-Shipper”等形式,避免因措辞不当而导致误解。

4. 风险评估

双Shipper可能导致责任界定不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对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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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提单上原则上不允许显示两个公司作为“Shipper”,因为这会违背提单设计的基本原则,增加操作难度和法律风险。然而,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与承运人协商并妥善处理相关文件,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而言,理解提单规则至关重要,只有在充分了解规则的基础上,才能灵活应对各种复杂场景,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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