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权利的行使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应用
海关稽查权利的行使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应用: (1)复制 (2)检查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附属...
海关稽查权利的行使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应用:
(1)复制
(2)检查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附属海关关长同意,稽查组依法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合、货物寄存场合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形和货物时,应该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依照稽查组的要求,打开货物寄存场合、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物包装,打开生产经营场合、提供反应生产经营情形的文件材料(包含盘算机文件材料)等。
《检查记录》的应用:检查停止后,稽查组应该制发《检查记录》,并由双方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海关印章和被稽查人印章。
(3)讯问
(4)封存
(5)解除封存
(6)查询
稽查组在稽查流程中需了解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和汇款情形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附属海关关长同意,可以到商业银行、邮政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和汇款情形。
稽查组到商业银行、邮政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和汇款情形时,应该开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交协助查询单位。《协助查询通知书》应该加盖海关印章。查询的结果应该由协助查询单位在《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填写了解、盖章确认后交还海关留存。
(7)限期纠正
经查,发觉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责令被稽查人限期纠正:
①向海关提供虚伪情形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
③转移、隐匿、改动、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
④被稽查人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材料的。
限期纠正的期限,应该依据被稽查人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形明确,一般不超过30日,特别情形可以延长。
稽查组责令被稽查人限期纠正存在的问题时,应该制发《限期纠正通知书》并送达被稽查人。送达《限期纠正通知书》时应该将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限期纠正通知书》应该加盖海关印章。限期纠正到期后,稽查组应该检查被稽查人是否纠正,并将检查情形报告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如被稽查人仍未纠正,稽查组应该向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提出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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