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3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我们在前几天的文章中谈到了日本商标注册加速审查制度,这项制度最早是于2018年10月1日试运行的,迅速审查请求宣布第一次审查看法通知书的期限为6个月,将商标申请的审查时光缩短了2个月。
日本商标加速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加速商标审查制度,一种是加速上诉审理制度。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满足必定条件的情形下,官方将进行加速审查。
关于日本商标注册加速审查制度的请求和条件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了,今天我们来看看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制度。
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是指对审查员商标驳回决议不满,原告提交书面文件,陈说原因和请求加速上诉审理的需求。日本专利局以为加速审理要求符合请求之后,合议组会即时展开上诉审理,并预先进行上诉程序,以复核及决议审查员的驳回决议是否有效。
一、不实用商标加速上诉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与商标加速审查制度相似, 即非传统商标及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日本的商标申请不实用加速上诉审理。
二、请求加速商标上诉审理所需条件
满足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速审查,但不包含日本专利局引证注册商标而下发驳回决议进而上诉的未决案件,下列三种情形之一都请求原告(被允许人)已经在日本应用或者已经在相当水平上预备应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商标。
1、原告(被允许人)已经在日本应用或者已经在相当水平上预备应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人(被允许人)急切须要取得商标权的。
有以下五点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急切须要取得商标权”:
1)(第三方已应用)第三方很显著未经原告(被允许人)授权,在雷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实际应用或已经在相当水平上预备应用原告(被允许人)已经申请的商标或同原告(被允许人)已经申请的商标近似的商标。
2)(第三方发出警告)原告收到第三方关于已申请商标的应用的警告。
3)(第三方请求获得允许)第三方要求获得相干的允许权力。
4)(国外申请)原告已向日本知识产权局以外的知识产权局或政府机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5)(基本申请)原告申请的商标是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根本申请中所描写的商标。
2、指定的商品/服务是原告(被允许人)已经在日本应用或者已经在相当水平上预备应用的
若没有将所有的指定商品/服务项目投入应用,原告须要在申请加速审查之前/之时删除未应用项目。
3、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是尺度项目
《近似商品及服务的审查指南》《商标法条例》《尼斯分类表》列出的项目是尺度项目,若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不是尺度项目,原告须要进行删除。
以上就是申请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的请求和条件,须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程序、无效宣布审理、破除商标审理不实用加速上诉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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