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QFLP股权基金设立条件:满足金融局新规要求
2024珠海最新QFLP设立条件: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了新的《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
2024珠海最新QFLP设立条件: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了新的《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这意味着原有的珠海QFLP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申请指南已不再适用。珠海QFLP设立条件的解析:

一、QFLP政策新老划断
1. 珠海QFLP新政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试点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符合新政规定要求的,可申请试点资格。
二、QFLP试点企业
1. 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它们都需要在珠海市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
2. 试点企业的资金应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3. 试点企业必须是私募机构,需要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三、QFLP管理企业及基金产品设立条件
1. 试点企业的注册地应在珠海市。
2. 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管理人员资质等要求需符合中基协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3. 管理人员要求包括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管理人员还包括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管理人员也一并视为管理人员。
4. 统一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要求,即必须按规定在中基协完成登记,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基协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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