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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公司申请预包装食品备案,章程是否需要体现?

北京外资公司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公司章程是否需要体现,是许多外资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北京外资公司申请预包装食品备案,章程是否需要体现?

港勤集团港勤集团 2026年02月26日

北京外资公司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公司章程是否需要体现,是许多外资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资公司在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时,虽然不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销售预包装食品”这一具体业务内容,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则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其备案程序相对简化,无需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但依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北京外资公司申请预包装食品备案,章程是否需要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外资公司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时,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平面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这些材料中并不包含公司章程,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司章程并不是备案申请的必要文件。

然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其内容对公司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如果外资公司在章程中已经明确列明了“销售预包装食品”这一经营范围,那么在后续的备案过程中,可以更方便地进行信息核对,避免因经营范围不一致而引发的行政审查问题。

虽然备案申请本身不要求提供公司章程,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或审计,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写明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超范围经营,从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尽管在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时,公司章程并非必须提交的材料,但从合规性和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建议外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这样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备案过程中顺利通过审核,也能在日常经营中避免因经营范围不明确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外资公司在设立时,其经营范围需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在北京市,外资企业设立时,其经营范围需经商务部门批准,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如果外资公司拟从事食品销售业务,还需向商务部门申请相关资质,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或登记。

综上所述,北京外资公司在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时,虽然公司章程不是备案申请的直接材料,但为了确保经营范围的合法性、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外资公司的章程中明确写明“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合规经营的保障,也是对市场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支持。在当前日益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下,外资企业更应注重制度建设,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从而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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